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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教育,是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教与学互动的新型教育方式,是教育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所讨论的在线教育,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的在线非学历教育,涵盖的细分领域:
在现行有效的规定中,有关部门仅针对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发布了一系列涉及办学许可或备案要求的监管政策,而对其他类型的在线教育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或备案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以各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对《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的理解及地方规定为准。
2019年8月教育部、工信部、网信办、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八部门发布《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同年11月配套出台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
要求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教育APP”,包括小程序、企业号等移动互联网平台第三方应用)提供者应当向省级教育部门进行备案。
登记单位基本信息和所开发的教育APP的信息,已备案的教育APP提供者在上线新应用前,应更新相关信息。全国统一的网上备案平台(http://app.eduyun.cn)已上线使用。
1)面向K12学科类的线上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证,并应于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企业聘用外籍培训人员的,不仅应符合外籍人员用工的一般性规定(如需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士申请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等)。
若在线教育企业未对线上教育内容或服务收取费用则无需取得该许可证,否则系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取得ICP证。
未完成该等备案的,公安机关有权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在线教育领域,无论是通过网站还是APP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均应完成该等备案。
网络运营者需要对其用户在该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不得出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九种情形。
《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将各类违法违规内容细化成21部分共100条的审核标准,这对包括网络短视频运营者在内的所有网络运营者皆提供了可参考的内容审核标准。
网络运营者还需关注平台内容是否遵循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网络平台有必要厘清自身产品与服务的具体业务功能,以及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类型、数量和收集频率。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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