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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模拟法庭就一起因校园欺凌引发的未成年被告人故意伤害案件作出“宣判”。来自山东省实验中学及济钢高级中学的共60多名学生及其家长,全程参与、旁听了案件庭审及宣判。这是山东高院少年模拟法庭“宣判”的首起案件。
被告人鲍某某,男,2001年9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二年级文化程度,济东市第九中学学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7日被济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东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鲍建国,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济西市蓼兰镇庄科村,系被告人鲍某某之父。
山东省济东市人民检察院以鲁19公诉刑诉(2019)未模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济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子源、代理检察员王艺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鲍建国、辩护人王嘉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济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鲍某某在山东省第九中学停车场内,因受到被害人袁振、陆旭等人的殴打,持刀追逐并捅伤被害人袁振、陆旭,致袁振肌腱损伤致手指功能性受损,致陆旭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袁振的身体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鲍某某定罪处罚。
公诉人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中建议对被告人鲍某某此次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鲍某某在济东市第九中学停车场内,无故受到被害人袁振、陆旭等人的殴打,后持刀追逐并捅伤被害人袁振、陆旭,致袁振肌腱损伤致手指功能性受损,致陆旭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袁振的身体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针对上述事实,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袁振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诊断证明书,作案工具,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鲍某某、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没有实质异议。上述控方证据,均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均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鲍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在他人报警后未逃离犯罪现场,主动等候公安民警前来处置,其行为应以自首论,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殴打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鲍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袁振和陆旭的近亲属,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鲍某某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施暴者已经停止不法侵害,在其离开的时候,被告人又追上去捅人,其行为已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空气净化器。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通过法庭审理,我们认真分析了被告人鲍某某的成长经历。被告人独自来济东求学,与父母相隔较远,父母不能及时了解、掌握其心理想法,对于其所受到的校园欺凌的情况及如何处理缺乏有效沟通,加之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受到欺凌后未能及时寻求正确帮助,导致最终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的亲属也应吸取教训,加强对被告人的关心、教育,使其树立重新生活的信心。
根据被告人鲍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结合其认罪态度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空气净化器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模拟法庭以青岛中院拍摄的法治微电影《韶华叹》为蓝本,以在影片中遭受校园欺凌后持刀捅死、捅伤对方的鲍某某作为被告人展开。
参与模拟法庭的学生之前认真观看了影片,积极演练。在正式模拟庭审时,同学们担任的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一板一眼,规范有序,旁听同学及其家长严格遵守法庭纪律,法庭秩序及庭审效果良好。很多旁听的家长和学生表示“自己入戏啦”。
山东高院刑一庭法官助理崔灿全程指导了庭前准备及庭审工作,休庭后进行了案件释法,根据查明的事实,梳理了定罪、量刑的情节,并结合案发起因、后果,就校园欺凌事件应该如何处理等问题与同学们进行了互动交流,同学们积极踊跃的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合议庭形成了最终的定罪量刑意见。刑一庭指导人员按照普通文书的格式,指导同学们制作模拟法庭判决书,加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模拟法庭”的公章,完成了山东高院少年模拟法庭首份判决书的制作。
通过模拟法庭,同学们对法院、法庭和法律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和认识,亲身感受到了法律的神圣,进一步增强了法治信仰。同学们纷纷表示一定要做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的小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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