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电话:13551254865
邮箱:admin@707239.cn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宝梓南
去年底,王思聪、罗永浩等公众人物相继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使法律概念中的“执行”一词广泛进入公众视野。在执行工作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同时,最高法也指出,当前执行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些许问题。如何在执行过程中确保善意和文明?如何发挥律师在执行中的作用?大学生因校园贷而成为被执行人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都成为法院必须要迈的“栏杆”。
为此,1月2日,最高法发布了车载空气净化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对法院的善意文明执行作出了规定。
“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发布,其中关于对在校学生成为被执行人不入失信名单的规定,深受公众关注。
近年,不少在校学生陷入“校园贷”事件,甚至有人因背负债务成为被执行人。为此最高法特意将在校学生群体作为关照对象,专门列进了善意文明执行意见。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兆庆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一些学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而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况,从而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出入境等,由于在校学生正处于人生学习和成长的关键时期,如果不分情况和愿意,一律纳入失信名单,势必会对其在校学习、找工作和创业造成严重影响,从而成为社会问题,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执行的根本解决。
“部分学生发生了借贷行为成为被执行人,这本身已是一个社会问题,但由于青年学生的经济观、财产观都尚不成熟,为了避免次生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在青年学生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法院不将学生纳入失信名单,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
但刘兆庆也强调,不纳入失信名单,并不意味着放纵学生的借贷行为,学生不能把这条规定当做规避还款责任和义务的借口,他们应当建立起对法律的尊重和敬意。
“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指出。
孟祥强调,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是要削弱执行力度,也不是要放松工作标准,降低工作要求。要坚决杜绝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选择性执行,也要切实防止被执行人借此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基本解决执行难’大大提高了生效法律文书兑现效率,使当事人尤其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实现胜诉权益的成本大幅降低。”在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孟祥介绍。
尝到了良好的执行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甜果子“之后,最高法正式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
据介绍,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分为6大部分,共计22条,主要体现在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等方面。
具体来看,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要求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应当明确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具体数额,在涉及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在现有司法解释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或新增加了变卖程序的适用。”孟祥举例,在现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9条第2项增加了一种直接变卖的情形,即,如果直接变卖的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而且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即使执行债权人不同意,也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等。
刘兆庆近年也参与代理了部分执行案件,对于法院出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的考量,他表示:“有的法院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问题,或者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过于僵化的问题,难免会对被执行的部分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意见的出台,更多考虑到了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孟祥强调,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行为,依然是执行工作的主线。
记者了解到,在制度的顶层设计方面,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最高法、司法部等都曾就发挥律师在解决执行中的作用作出部署。《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推进律师参与执行意见“)等都为律师进入执行过程提供空气净化器了制度遵循。
具体来看,1月2日发布的推进律师参与执行意见共3大部分16条,强调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在财产保全、执行调查、财产控制和变价中的作用;在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中的作用;在参与分配和执行转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执行救济中的作用;以及在执行法治宣传中的作用等。
近年来,随着执行案件数量持续增加,执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不少当事人在专业知识和查人找物等方面存在较大需求,亟需律师等专业力量深度参与执行,发挥其在法律规范适用、财产线索查找、执行风险评估、合法权益救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对于绝大多数执行案件来说,找到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往往是执行的基础和前提。”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进一步解释,如果找不到财产和被执行人,执行案件往往无法正常进行。因此要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就必须把如何发挥律师在执行调查中的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调查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申请执行人提供、二是被执行人报告、三是法院调查。
从自身执业经历出发,刘兆庆也直言,律师广泛的参与执行调解,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执行效率;律师在财产保全、执行调查、财产控制和变价中,律师更为主动积极,可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此外,律师在执行救济中、执行法治宣传中的作用也十分明显。
- 2021/01/13数字货币试点主要聚焦冬奥场景
- 2021/01/13解密人类“生老病死”,从细胞研究中要
- 2021/01/13维生素D降低新冠肺炎患者病亡率有直接证
- 2020/12/17如何学好英语?讯飞智能学习机前来支招
- 2020/12/17网易有道云笔上线 手写笔记实时同步